人口与诉讼风气关联性的定量分析以秦疆治略所
传统观点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是“无讼社会”。《论语·颜渊》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费孝通先生在描述中国乡土社会时也认为,与都市的法治秩序不同,中国农村社会是一种礼治秩序,民众总是尽可能回避纠纷和诉讼的发生,人们之间一旦发生纠纷,主要是通过地方长老进行调解解决。[1]近些年来,法律史研究的方法、旨趣和范式发生了重大改变,学者们的兴趣从实体规范转向程序和过程,从法典转向审判,从表达转向实践,从大传统转向小传统,从意识形态转向日常生活,从国家转向社会。[2]受此影响,“无讼社会”的观点受到了挑战,有些学者提出了宋代以后中国是“好讼社会”的判断。所谓“好讼社会”西方学者亦称之为“诉讼社会”,但是我国法律史学者使用的“好讼社会”这一概念并非完全取自西方学术界,在很大程度上出自于对中国宋代以来很多地方百姓动辄兴讼,以致讼案剧增这种社会现象的归纳和总结。虽然法律史学者们通过对宋代以来各地出现的“好讼”“健讼”之风的考察,在“好讼社会”问题研究上取得了较多的成果,为我们重新认识和审视宋代以降的社会实态、社会结构和法律运行情况提供了很好的切入点,但是囿于研究范式、方法和史料等问题,他们的研究无法突破定性研究的瓶颈。定性研究往往由于缺乏不同性质的经验证据(尤其是量化证据)的相互印证和综合支撑,使其那些针对“厌讼”而发的质疑之声实则并不强而有力,而不少意在凸显“健讼”的论述,对一些似是而非的论据缺乏警醒,以致于坠入过犹不及的陷阱,甚至变成在破除旧的幻象之后又构建出另一个新的幻象。[3]加之在空间、时间和参与者三大要素上存在缺失,不得不让人怀疑现有研究结论的正确性。[4]换言之,关于中国古代社会是“无讼社会”还是“好讼社会”的定性研究,其结论都无法完全令人信服。基于上述研究现状,笔者认为,我们需要研究转变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寻求量化证据,运用定量研究的方式对学界已有的结论进行证明或证伪。
在反思研究现状并明确了定量研究的方法后,还需要进一步确定的是对相关问题进行定量分析有无可能。换言之,有没有合适的变量可以被用来量化。笔者发现,持“好讼社会”观点的学者在探究“好讼社会”成因时,普遍认为明清时期人口膨胀、人口压力是好讼、健讼风气形成的原因。如侯欣一认为,导致健讼产生的根本原因一是人口的膨胀,二是中国传统的专制制度的弊端。[5]邓建鹏亦认为,清代讼案大增与社会经济、人口压力区域性变化等现象密切相关。[6]虽然明清时期的中国,依然疆域辽阔,可是乡村聚落已经拥挤不堪,到处人头涌涌。这种紧密的人际关系乃是“情理”的用武之地,然而也是矛盾和冲突的渊薮。也正因为人际关系紧密,故而“相与之间”的磕磕碰碰乃至矛盾和冲突才会不断加剧,争讼才会成为一个令人难以逃避的境遇。[7]也就是说,他们均认为人口与好讼风气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因果关系。众所周知,人口是可以进行定量处理的,特别是随着人口学的发展,人口定量分析的方法已经非常完善,完全能够为我们验证定性研究结论提供有效的方法支撑。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找到可供定量分析的人口数据和诉讼风气数据,特别是历史上某一时期的比较完整的人口统计记录和诉讼风气记载。巧合的是,清朝道光年间,陕西巡抚卢坤撰辑的《秦疆治略》一书对道光三年陕西行省所属厅州县的人口进行了统计,并对各厅州县的诉讼风气也有记载,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支撑人口与诉讼风气关联性的定量分析。职是之故,笔者将以道光初年的陕西地区为时空背景,对《秦疆治略》这一历史文献所载的人口和诉讼风气数据进行量化处理,尽量避免“坠入过犹不及的陷阱”[3]和“空间、时间要素上的缺失”,[4]采用统计分析的方法,描述人口三大指标——人口数量、人口构成和人口密度与诉讼风气关系的具体情形,分析这些指标与诉讼风气(不仅包括好讼、健讼,还包括寡讼、厌讼等)之间的关联性,在证明或证伪前辈学者定性研究所得结论的同时,亦希冀能够从量化的视角重新审视宋代以降中国社会的诉讼风气问题。
一、研究数据来源及可信度、真实性分析
1.数据来源:《秦疆治略》
本文所使用的人口数据和诉讼风气数据均采集自《秦疆治略》一书。《秦疆治略》是清朝道光年间的陕西巡抚卢坤本着经世致用的理念,以有效治理陕西为目的,仿照《陕西通志》按行政区划标目、分区记事的体例,撰辑而成的一部志书。该书最初刊刻于道光年间,具体时间不详,根据书中记载的时间来看,其成书的上限时间不会早于道光三年。该书另有收录于王志沂所撰《陕西志辑要》的道光七年赐书堂刻本。今人常见的版本是1970年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印行的影印本,该影印本收录于《中国方志丛书》之中。尽管这个版本是影印本,但选取的底本质量上乘,内容完整,字迹清晰,讹误较少,因此本文以这个版本为数据采集的文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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