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人口、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指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0月21日(记者 陈勇 刘笑雪)记者今天从省民政厅获悉,近日,省政府公布了《湖南省设立镇的标准和程序》和《湖南省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工作办法》,两个文件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此举标志着我省设立镇和迁移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工作走向规范化。
《湖南省设立镇的标准和程序》明确,设镇有撤乡设镇、乡镇合并设镇两个途径。撤乡设镇规定了人口、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指标。比如,全乡总人口一般不少于2.4万人,乡人民政府驻地集镇建成区面积具有一定规模且有较好的拓展空间,人口不少于4500人,至少设有1个居民委员会。乡镇合并设镇是指乡与乡、乡与镇、镇与镇合并后设立镇。我省支持面积较小且人口较少的乡镇稳妥开展乡与乡、乡与镇、镇与镇合并设立镇。乡与镇、镇与镇合并后可直接设镇,乡与乡合并设镇可适当放宽标准,但民族乡不改设为镇。
《湖南省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工作办法》规定,政府驻地迁移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稳妥审慎、从严控制。政府驻地迁移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不得采取变更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和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等方式变相开展驻地迁移工作;要坚决杜绝政府驻地迁而不报、先迁后报、未批先迁、批而不迁等现象。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全省辖13个地级市、1个自治州,共14个地级行政区划;辖68个县(其中7个自治县)、18个县级市、36个市辖区,共122个县级行政区划。县级行政区划辖415个街道办事处、1133个镇、392个乡(其中83个民族乡),共1940个乡级行政区划。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我省乡在总量中所占比重已经不大,公布统一标准后,不会带来设镇扎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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